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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失职渎职将依纪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18-03-11 14:14:12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渎职,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被追责……”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

据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相关人士指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

新出台的《办法》共31条,包含总则、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政府部门职责、社会单位职责、责任落实和附则六章。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亮点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亮点二: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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